公證結婚手續說明
●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,舉行儀式時間就下列時間擇定:
星期一至星期五——每天上午十時、十一時及下午三時。
星期六、星期日及國定假日——上午十時及十一時。
請至少提前兩三天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。
● 請向服務台購買下列用紙:
(1)公證請求書一份二元。(2)結婚公證書四份二十元。
(3)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二份十八元。(不需者免購)(4)證書封套一個十元。
● 中文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,均由公證處打字,請求人無須自行書寫。
● 將公證請求書填好後(服務台有樣本及填寫說明供參看)交服務台登記。
● 登記時請攜帶:
(1)結婚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印章。
(2)證人二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。
未成年人結婚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登記時請攜帶其身分證及印章。
● 結婚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,請帶護照或僑居地身分證件及未婚身分證明書。
(印尼、泰國、菲律賓三國婦女表單身證明,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)
● 我國軍人聲請結婚,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單原本,
以憑核對,並請準備複印本一份,交公證處存查。
● 應繳費用:公證費九十元,抄錄費五十四元,需英文證書者,另繳翻譯費五十四元。
● 聲請登記得由一人攜帶前開證件、印章及費用前來辦理。
結婚當天,結婚人、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
均應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到場,提前半小時報到舉行儀式。
●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,新郎新娘穿不穿禮服,一律歡迎。
(結婚之證人須年滿二十三歲,並能簽自己名字皆可)
● 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,
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一份,供申報戶籍婚姻登記用。